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损坏、遗失赔偿

图书馆馆藏文献是供读者使用的国家财产,为保护文献资料的完整,防止损失或被据为私有,在读者借阅期间,如有遗失或损坏,借阅者必须赔偿。

1. 丢失图书赔偿标准:

A 赔偿原版本图书:图书丢失后,购得原版本图书赔偿。要求书名、作者、出版地、出版者、ISBN号、出版时间(可以是第几次印刷)完全相同。

B 赔款:

  • 为保证1985年以前出版图书的馆藏,特对索书号带ф丢失的图书加以规定,复本在三册以上的一律按每册50.00元赔款;复本量在三册以下的一律按每册100.00元赔款;孤本书一律按每册150.00元赔款。
  • 普通中文图书,根据复本量按原价的4-10倍赔款(I类、TP类图书按原价的2倍赔款)。成套图书(不论丢失几本)按成套价格的3-5倍赔款,珍本、孤本图书按书价的10-20倍赔款。
  • 外文原版(影印)图书,根据复本量按原价的4-10倍赔款。
  • 赠书:按原价的20倍赔款。

2. 丢失期刊赔偿标准:

A 中文期刊:当年出版的期刊,丢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之和赔款。合订本期刊按合订本价格的5倍赔偿。

B 外文期刊:须以复制件赔偿,并交纳罚款20.00元;如找不到复制件按原价的10倍赔偿。

3. 珍贵稀有文献资料:除经馆长批准按本馆规定价格赔偿外,本馆还视情况做其它处理。

4. 读者所借图书为新书,要认真检查有无污损(包括缺页、勾画、少页等);如发现污损,要及时向工作人员声明,经工作人员处理后,在书后“新书出借登记卡”的“有无污损”一栏中填写“无”;如未发现污损,也要在“新书出借登记卡”的“有无污损”一栏中填写“无”。凡填写“无”者,还书时经工作人员检查发现有污损时,一律由借书人负责。

A 铅笔画痕由本人擦干净。

B用钢笔、圆珠笔等污损的图书一律由本人赔偿。每损坏一页赔款0.50元;如果损坏严重,必须赔偿原书,无法赔偿原书,按遗失图书条款处理。

5. 读者撕毁书刊,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。损坏严重者,必须赔偿原书;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规定处理,并通报所在单位(学院),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。

6. 偷窃书刊者,一经发现即处以最低300元以上至书价50倍罚款,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。

7. 以现金赔偿的丢失图书找到后,在本馆尚未注销该书可以办理退款。

8. 遇有特殊情况,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。

9. 赔书地点:主区图书馆三层办证处(每星期一、星期五办理,图书赔款只能“银行卡”刷卡缴款)